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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虚假申报超5年,税局:不予以处罚!

明税研究中心 明税
2024-08-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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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简介:

H市税务局对A公司1995年01月01日至2007年12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,发现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,并作出的处理决定如下:
A公司在2007年9月转让了三宗土地共1,327,710.00平方米给B公司,取得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月约79,66万元,支付该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约7,18万元。A公司伪造计税依据,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,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属于偷税行为。A公司应补缴2007年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合计39,541,860.44元。同时应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,从滞纳税款之日起,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。限公司自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,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帐务调整。

税务机关不予以处罚决定:

根据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A公司上述行为属于偷税,应处予百分之五十的罚款,即罚款约19,77万元。鉴于A公司以上行为属于超过五年被发现的违法行为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,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。

要点提示:

《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五十二条,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追征期限规定了三种情形:如果是税务机关的责任,则追征税款的期限为三年;如果是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自身失误也是三年,特殊情况延长到五年;对于三种税收违法行为即偷税、抗税、骗税,没有追征期限的限制。
《税收征管法》第八十六条规定,违反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,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作了特别规定。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九条规定,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,不再给予行政处罚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前款规定的期限,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;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,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。
根据上述规定,纳税人发生骗税的税收违法行为追征期限不受限制,但是行政处罚期是有期限限制,即5年。纳税人应准确掌握法规的内容,避免因错误的理解,导致承担不必要的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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